1 申请人可以将申请材料报所在地的设区的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也可以直接报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2 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自收到申请材料30日内,应当依据本办法第六条、第七条的规定对申请材料进行初步审查,并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 3 决定受理的,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在本省主要新闻媒体上发布著名商标初审公告。自初审公告发布之日起30日内,任何单位和个人均可以提出异议。 4 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组织设立著名商标认定委员会。认定委员会由不少于30人的经济、法律、科技和相关行业的专家组成,并报省人民政府备案。 5 每次认定著名商标,从认定委员会中确定17人以上的单数组成著名商标认定组。认定组应当依据著名商标申请材料、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审核意见以及其他方面的意见,客观、公正地进行评审、认定。 6 认定为著名商标的,应当由认定组的全体委员以无记名投票方式表决,并获三分之二以上多数通过。 7 经认定的著名商标,由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著名商标证书,并在省内主要新闻媒体上发布公告;未予认定的,应当以书面形式通知申请人。 |